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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资产处置进行干预。
  七、资产公司呆账的认定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为呆账的不良资产仍按现有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八、资产公司办事处应按季将批准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有关报备方式和报备格式由当地办事处和当地财政专员办协商确定。
  九、资产公司报送不良资产处置计划和财务预算的时间调整为当年2月底以前(不再报送草案)。在财政部未下达年度财务预算之前,资产公司费用支出按上年批复费用预算的80%予以控制。资产公司应按规定时间上报财务预算,以便财政部尽早批复。
  十、资产公司办公用房的面积应控制在人均30平方米左右。对确需装修的办公用房,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装修费用标准调整为控制在每平方米500元以内。
  十一、为了维护信用秩序,惩治逃废债行为,最大限度回收资产、减少损失,资产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加大胜诉案件应收诉讼费的追讨力度。
  十二、资产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存款账户和现金管理的规定,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收支的管理,除业务需要外不得多头开立资金账户,严禁多头开立费用存款账户,严禁业务往来中进行大额现金支出,严禁坐支现金和公款私存。
  十三、从2001年起,在核定年度人员费用指标时,已按各资产公司编制人数下达,请各资产公司尽快充实人员,以便加快做好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对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只能在核批的公司工资总额内开支。对人员不足的,可对资产采取委托代理管理和处置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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