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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8月17日 财金〔2001〕193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行为,完善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对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计划内的兼并、破产企业债权的处置,资产公司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从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领导小组上报计划之日起,核销的债权转作待处置资产损失处理,并同时停止向人民银行支付再贷款利息。
  二、资产处置的整体债权计算基数为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等债权。资产公司对办事处进行资产处置授权时,资产处置损失金额计算基数调整为从银行收购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等债权,不含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
  三、资产处置项目已经法院依法判决的,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查通过。以出租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和处置小额分散呆滞贷款时,可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但必须采取合规的内部评估程序。
  四、资产公司要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和处置分离的制衡机制,所有负责资产处置的业务部门一律不准参与资产评估工作,资产处置时的评估工作应由专职评估部门负责。无专职评估部门的,评估工作归口资金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五、资产公司要对债转股企业改制实行限期管理,债转股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要在9个月内完成新公司注册登记,否则资产公司要从原停止计息之日起恢复对该企业计息,作孽生利息处理,并积极催缴。
  六、资产处置时,直接参与资产处置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资产处置审查会议,介绍资产处置方案的有关情况,但在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讨论和投票表决时,直接处置责任人不得参加。
  公司副总裁和办事处副总经理参加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的,出席会议及投票表决前不得事先对审议事项发表同意与否的个人倾向性意见。公司和办事处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资产处置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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