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经建设部党组审核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2、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建设部社团办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内设若干个工作部门。
3、秘书处内设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按照核定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有关规定,由建设部社团办核定。
第二十三条 社团可根据工作需要,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负责协调、监督、指导分支机构和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原则上只设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社团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的批准,不得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二十五条 社团投资兴办或入股经济实体,在程序上必须经过建设部社团办的审批,在资金运作上必须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同意,在经营机制上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经济实体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冠以“建设部××企业”的名义。
第二十六条 社团吸收境外,以及港、澳地区的个人或团体作为会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六章 社团管理工作的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部对社团实行“归口管理,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社团领导班子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工作,建设部社团办负责社团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负责社团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社团根据社团的《章程》按照程序进行换届。
2、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登记的审查、报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