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团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必须在所属社团授权的情况下发展会员和收缴会费,并严格按核准的名称及任务开展活动;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合并、年检等,须经部社团办审核后报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4、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5、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未经民政部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应当按照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年审年检。每年3月1日前向部社团办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依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团 《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社团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十七条 社团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须报建设部社团办审核并到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社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1、经民政部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2、与其他社团合并的。
3、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并履行正常程序决定终止的。
4、其他原因必须终止的。
第五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原则上不超过十人)。行业协会的理事会成员中,企事业单位的名额应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团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听取秘书长工作报告并审议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社团机构是指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秘书处的形式设立,秘书处内设若干工作部门(简称内设机构);工作机构以工作委员会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形式设立。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