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其《章程》或接受政府委托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5、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第十条 社团的义务
1、必须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在国内外各项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2、不得从事与社团章程和宗旨不相符的活动。
3、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
5、按时办理年审年检。第四章 社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社团设立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建设系统全国性行业协会原则上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设立。
3、建设系统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原则上按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领域设立。
4、建设系统其他类别的社团原则上按专业管理领域设立。
5、同一行业、同一领域原则上设立一个社团。
第十二条 社团设立的条件
1、设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要由同行业、同领域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全国性的学术团体要由本领域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发起。
2、会员的组成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设立全国性社团要有30个以上单位会员或者50个以上个人会员;社团可兼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3、有规范的名称和符合该社团性质、宗旨、活动特点的章程;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团要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常设的办事机构、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6、社团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三条 社团成立的程序
1、成立全国性社团,应先由发起单位或个人向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社团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筹备。
2、申请成立的社团筹备条件成熟后,由筹备组向部社团办提交申请成立的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社团工作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和要求
1、社团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经部社团办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2、不具备单独成立全国性社团条件的,可在有关社团内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