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2、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起草、修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协助政府部门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3、收集和反馈行业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指导会员单位改进质量,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根据行业特点,协助政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5、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6、根据需要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的建议和意见。
7、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学术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展览。
8、接受政府的委托,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与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参与行业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等项工作。
9、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上述工作中,属于行业性社团与学术研究性社团交叉的工作,行业性社团侧重于行业工作的研究、组织、协调、指导;学术研究性社团侧重于学术研究领域的组织、交流、研讨等。
第八条 为更好地履行和完成国务院赋予建设部的职能与任务,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作用,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对条件具备的社团,建设部将有关行业企业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移交给有关社团承担。即:负责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工作,依照资质评审标准和办法,负责接收企业资质申请,审查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经业务主管司局同意后组织专家小组实地核查,召集资质评审专家委员会会议,并将会议作出的结论报送业务主管司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依据。
第三章 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社团的权利
1、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2、依法维护自身及其会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合法取得收入、接受资助、赞助和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