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印发《建设部社会
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党〔2000〕54号)
建设部管理的各社会团体:
《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建设部党组
建设部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为“社团”)的行为,加强对社团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社团在建设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部社团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管理的社团是指经建设部审批并经民政部核准登记后依法成立的全国性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以及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挂靠建设部的各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面向全行业,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规范社团内部管理,深化内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社团自养自律机制。
第四条 根据社团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建设部作为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团申请登记、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人事和财务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按章程开展活动,以及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社团的性质和任务
第五条 社团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是联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第六条 社团要按照各自的《章程》和宗旨,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开展活动,积极为政府服务,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要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