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建城〔200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为做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的申报、考核及有关管理工作,我部制订了《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2.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建设部
                          二000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一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使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及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开展范围
  全国设市城市人民政府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三、申报条件
  园林城市要建立申报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方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1、城市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计划,并实施3年以上的;
  2、城市人民政府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认为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
  3、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需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四、申报程序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每两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五月份前,命名时间为十月份以后。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