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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三)对个别具体问题的查询、联系或答复。
  越级发送的公文,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二十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主送一个机关,不得多头主送。
  第二十一条 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更不能送领导同志秘书,也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不得将请示的事项夹在报告中。
  第二十二条 部门之间、司(局)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控制印制和发送文件的数量。不照抄照转上级来文;不代替下级机关和业务部门发文;会议已解决的问题不再发文;不发“例行性”文件;能用司发文或办公厅文件解决问题的就不以部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四条 拟制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三)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四)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贴切,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具体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时,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二十五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六条 公文拟制要坚持质量第一,注重效率的原则。公文拟制的承办司(局)和承办人是确保公文质量的基础。起草重要公文,应当由承办司(局)主要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的意见,司(局)务会议讨论研究。拟发部文或部办公厅文件的公文文稿,承办司局必须经司(局)长审核签署意见后,送部办公厅核稿。
  第二十七条 司发文(司函)适用于司(局)职责范围内办理的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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