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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根据县(市)域规划,特别是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2.根据对乡(镇)本身发展优势、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评价其发展条件,明确长远发展目标;
  3。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4。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流向与城镇化水平;
  5.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
  6.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选择建设发展用地,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评价乡(键)发展条件;确定乡(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预测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2.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3.确定乡(镇)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镇)域的总人口。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分别计算出从事一、二、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
  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根据现状用地分析,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按照《村镇规划标准》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
  4.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
  5.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站、商店、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镇)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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