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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域、镇区和村庄现状分析图。
  绘制现状分析图应当以适当比例的地形图为底图。
  第八条 规划人员在绘制现状分析图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并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村镇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九条 乡(镇)域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乡(镇)域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工矿生产基地、仓储用地以及河湖水系、绿化等的分布;
  2.行政区划,各居民点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围和人口规模;
  3.道路交通组织、给排水、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管线、走向,以及客货车站、码头、水源、水厂、变电所、邮政所等的位置;
  4.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规模及其服务范围;
  5.防洪设施、环保设施的现状情况;
  6.其他需要在现状分析图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镇区现状分析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区和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
  2.各类建筑的分布和质量分析;
  3.道路走向、宽度,对外交通以及客货站、码头等的位置;
  4.水厂、给排水系统,水源地位置及保护范围;
  5.电力、电讯及其他基础设施;
  6.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与规模;
  7.固体废弃物、污水处理设施的位置、占地范围;
  8.其他对建设规划有影响的,需要在图纸上表示的内容。
  现状分析图上还应当附有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村庄现状分析图的内容可参照第十条,适当简化。

第三章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镇)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布署。
  第十三条 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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