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村〔20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建设部
二000年二月十四日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 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