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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发布《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村〔20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规范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现将《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附件:《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建设部
                          二000年二月十四日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镇规划的编制,提高村镇规划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庄、集镇,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编制村镇规划一般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
  第四条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村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
  第六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等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现状分析图的绘制

  第七条 现状分析图是用图的形式表示规划范围内村镇建设的现状,分为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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