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同意部分省、自治区边远地区保留建筑
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函〔2000〕45号)
有关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
为深化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清理整顿勘察设计市场,优化勘察设计队伍结构,根据
建设部《关于开展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建设〔1999〕9号)要求,部分省、自治区基于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要求保留边远地区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意见。经研究,同意青海、新疆、宁夏、河南、云南、西藏、黑龙江、海南、河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湖北、贵州等15个省、自治区边远地区保留部分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申请。具体执行中,请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保留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保留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的数量不超过现有丁级单位数量的40%,同一地区有多个丁级资质单位的应适当调整撤并;
三、建筑工程设计丁级资质单位至少应有一名二级注册建筑师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