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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就其代理事项的过程、结果,向委托人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报告,包括审查意见、鉴定结论、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应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分别编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委托人名称;
  (三)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政策依据;
  (四)代理过程;
  (五)存在问题及调整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代理结论及评价;
  (七)有关责任人签字、盖章。
  第三十三条 对外出具的代理报告,由承办的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执业人员签字,经有关人员复核无误后,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交委托人签收。
  委托人对代理事项不要求出具代理报告的,受托人可不出具代理报告,但作应保存完整的代理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四条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必须资料真实可靠,分析合理有据,责任明确。

第六章 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十五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税务代理执业人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三)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二)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第三十八条 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以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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