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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一)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
  (二)委托人授意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以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委托人自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项目实施中的责任,应根据协议的约定确定。凡是由于委托方未及时提供真实的、完整的、合法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造成代理工作失误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执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代理或末按协议约定进行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搞制度。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是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
  第二十六条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要依照税务代理事项的内容和要求编制。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不同的代理事项应编制不同的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委托人名称;
  (二)委托业务项目名称;
  (三)委托业务项目时间或期限;
  (四)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
  (五)委托业务结论或结果;
  (六)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七)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
  (八)其他说明事项。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底稿逐级复核制度,有关人员在编制和复核工作底稿时,必须按要求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九条 税务事务所要指定专人负责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目、存档和保管工作,确保工作底稿的安全。

第五章 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在委托事项实施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数据、事实为依据,形成代理意见,出具税务代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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