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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19号)--黄骅冬枣原产地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19号)
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受理了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黄骅冬枣原产地域保护申请,并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黄骅冬枣原产地域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以自即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黄骅原产地域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机构备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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