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棉检师考试收费及票据管理
第三条 棉检师考试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统一购领后,经中国纤维检验局发至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省级纤检机构(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使用。执收单位应在当年收费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收费票据交还中国纤维检验局。
第四条 棉检师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将其收费全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完成15日内将所收费用全额汇入中国纤维检验局存款账户,中国纤维检验局按季度汇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户,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上缴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条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的棉花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如有违章超标准收费或另立收据变相收费的,一经发现将按财政纪律严肃处理,并取消其组织考试资格。
第六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应按规定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送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方面的支出预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核预算并将中央财政核拨的棉检师考试收费拨入中国纤维检验局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中国纤维检验局按批准的预算以及核拨的资金安排支出。
第三章 棉检师考试收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1.中国纤维检验局棉检师考试收费开支范围包括:考试样品制作、征题、命题、审题、入闱保密、席卷印刷与押运、阅卷登分、成绩统计发布、题库建立、考试巡视、调研、会议、证件印制费以及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的其他支出;2.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棉检师考试收费支出范围包括:考试报名、租用考场、租用仪器、租用实验室及考试服务与监督方面的费用。
第四章 棉检师考试收费的管理
第八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和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