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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21号)--关于科特迪瓦暴发黄热病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1年第21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科特迪瓦爆发黄热病,截至9月17日,该国卫生部共报告疑似病人153例,其中22例被确证,20例死亡。WHO建议前往科特迪瓦的旅行者要了解黄热病的危险性,并按照《国际卫生条件》的要求,接种黄热病疫苗。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障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2.来自上述疫区的人员,如有发烧、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采取隔离等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或回国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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