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关于印发《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
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市函〔2001〕2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现将《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规定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00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勘察设计行业建立有关
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筹备工作程序的通知
为了加快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建立,使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现就有关总是规定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建设部文件(人发〔2001〕5号)的精神,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有关协会可以按照专业划分及本行业的实际情况,主报主管机构批准后,成立相应的筹备机构。并向建设部报批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在本专业领域拟开展注册工程师执业制度的报告(包括必要性、基本条件、总体设想(机构、法规、考试及计划安排);2.本专业注册工程师专业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3.提出考试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机构设置名称统一称谓为:“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一般下设办公室或秘书室(为常设机构)及考试专家组。
三、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筹备委员会经批准后可以开展各项准备工作。
1.对本行业执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供研究报告;
2.组织考试与评分专家组制定考试大纲(送审稿),编写“考试题库与管理标准”;
3.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暂行规定(送审稿);
4.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特许资格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5.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送审稿);
6.制定本专业注册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