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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注册机构应在获得注册标识号后的6个月内将注册标识号的写入位置和读出方式报注册中心备案,并在12个月内使用。
  第十六条 注册标识号应按规定写入IC卡芯片中:
  (一)对带微处理器的IC卡,本办法中规定的各类标识号都应在芯片中写入,并且一经写入不可更改;
  (二)对不带微处理器的IC卡,应将本办法中规定的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和IC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写入芯片,并且一经写入不可更改。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和IC卡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应根据需要写入芯片,并且一经写入不可更改。
  第十七条 注册机构应按注册中心批准的授权使用范围使用注册标识号,注册机构若需改变使用范围时,应向注册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集成电路卡注册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IC卡的生产、发行和应用服务中使用注册标识号,不得转借、挪用或变更使用注册标识号。没有注册标识号的IC卡不得生产、发行和使用。
  第十九条 《集成电路卡注册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向注册中心申请复审,复审合格换发新证。
  注册机构变更单位名称,应到注册中心申请更换新证。
  第二十条 注册机构应按规定向注册中心提供IC卡生产、发行和应用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注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条规定,或产品、服务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损害持卡者权益的,由注册中心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注册标识号、收回《集成电路卡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请注册机构若申请被拒绝或对注册中心作出处罚的决定有异议时,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向国家金卡办提出书面申诉。国家金卡办在收到申诉后30天内按有关规定对申诉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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