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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拥有芯片版权;
  (三)提供的IC卡芯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采用的IC卡芯片应有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
  (三)具有规模生产能力和完善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
  (四)制造的IC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IC卡发行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拟发行的IC卡应有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和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
  (三)经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IC卡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具备提供所申请的IC卡应用服务的资格及能力;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时应向注册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依法登记或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三)满足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文件;
  (四)申请注册IC卡发行机构标识号时应提交发卡实施计划、应用服务提供机构名称;
  (五)申请注册IC卡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时应提供所提供的应用服务的说明;
  (六)注册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者将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有关文件,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送达等方式提交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
  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供的申请文件应在随后20日内以邮寄或送达的方式将申请文件提交注册中心。
  第十三条 注册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由注册中心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分别给相应注册标识号并颁发《集成电路卡注册证书》。若审核未通过,注册中心不予注册并将拒绝注册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四条 IC卡注册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不受理预留注册标识号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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