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拥有芯片版权;
(三)提供的IC卡芯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采用的IC卡芯片应有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
(三)具有规模生产能力和完善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
(四)制造的IC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IC卡发行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拟发行的IC卡应有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和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
(三)经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IC卡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
(二)具备提供所申请的IC卡应用服务的资格及能力;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时应向注册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依法登记或批准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三)满足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文件;
(四)申请注册IC卡发行机构标识号时应提交发卡实施计划、应用服务提供机构名称;
(五)申请注册IC卡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时应提供所提供的应用服务的说明;
(六)注册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者将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有关文件,以电子邮件、传真、邮寄、送达等方式提交注册中心,提出注册申请。
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供的申请文件应在随后20日内以邮寄或送达的方式将申请文件提交注册中心。
第十三条 注册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核。若审核通过,由注册中心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分别给相应注册标识号并颁发《集成电路卡注册证书》。若审核未通过,注册中心不予注册并将拒绝注册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四条 IC卡注册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不受理预留注册标识号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