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卡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
第一条 为保证和促进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应用安全、可靠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IC卡注册是指从事IC卡生产、发行和应用服务提供的机构,按照一定程序和要求,向国家IC卡注册管理机构申请,获得惟一注册标识号,并将其写入IC卡。
第三条 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金卡办)是IC卡注册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建立IC卡注册编码体系,并制定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组织实施IC卡注册;
(三)监督、检查IC卡注册情况;
(四)IC卡注册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在国家金卡办授权和领导下,国家IC卡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是实施IC卡注册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机构提出的注册申请;
(二)依据本办法对申请机构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
(三)对通过审核的机构分配注册标识号并领发《集成电路卡注册证书》;
(四)对注册编码体系进行日常维护,负责注册信息的出版、发布;
(五)对口联系国际IC卡注册组织;
(六)承担国家金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注册中心设在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第六条 凡从事以下业务的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标识号。
(一)IC卡芯片提供机构应申请注册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
(二)IC卡制造机构应申请注册IC卡制造机构标识号;
(三)发行面向社会或行业使用的IC卡的发行机构应申请注册IC卡发行机构标识号;
(四)提供面向社会或行业的IC卡应用服务的提供机构应申请注册IC卡应用服务提供机构标识号。
已获得国际组织相应注册标识号的机构应在注册中心备案。
第七条 申请IC卡芯片提供机构标识号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