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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

  3、施工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经历;
  4、组织机构及主要管理人员;
  5、主要施工设备;
  6、质量标准、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标人的业绩、类似工程经历和资信;
  8、财务状况。
  (四)设备、材料评标标准
  1、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2、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3、组织供应计划;
  4、售后服务;
  5、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6、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最低评标价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议法及两阶段评标法。
  第三十六条 施工招标设有标底的,评标标底可采用:
  (一)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
  (三)以标底A和标底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
  (四)以标底A值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以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施工招标未设标底的,按不低于成本价的有效标进行评审。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三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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