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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一个项目中,对所有投标人评标标准和方法必须相同。
  第三十四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勘察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的经历;
  3、人力资源配备;
  4、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5、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6、技术支持与保障;
  7、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8、财务状况;
  9、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二)监理评标标准
  1、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及主要监理人员情况;
  3、监理规划(大纲);
  4、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5、财务状况。
  (三)施工评标标准
  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2、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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