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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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