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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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