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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
 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外经贸部资发[2001]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证监委:
  为了推动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发行A股或B股”的精神,外经贸部、证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两部(会)反映。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11月5日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为了推动境内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
  (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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