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对“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
如何理解的请示》的批复
(2001年8月14日 司复〔2001〕13号)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对“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如何理解的请示》(湘司发请〔200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服刑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中,“纵容”的行为系指:“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干警处于监管现场,明知他人殴打服刑人员,应当制止而不予制止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系指“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