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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2001年6月20日 司发通〔2001〕0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四)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五)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七)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八)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九)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二)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三)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四)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
  (二)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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