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等级(预备)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二);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报及审定程序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审定通过,颁发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资质等级预备证书有效期为1年。待年限和经营业绩等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后,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 投资咨询机构因分立或合并、破产等原因,应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资质管理部门交回原资质证书。分立或合并的投资咨询机构重新申请资质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本向资质管理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依据本办法每年对持证机构的资质进行年审,有关资质年审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投资咨询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国家经贸委有权取消其资质;资质年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国家经贸委将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咨询机构资质年审结果,由国家经贸委公布。
第二十五条 投资咨询机构资质证书是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许可证件,只限本单位使用。
投资咨询机构只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业务。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须在投资咨询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 投资咨询机构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从事业务范围内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