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二)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
  (六)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七)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报表(申请丙级资质的提供经审计的近1年的财务报表);
  (九)同合作单位共同完成投资咨询工作的证明材料(申请升级的咨询机构需出具);
  (十)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第十五条 资质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初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在接到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4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 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属投资咨询机构申请资质由所属的企业初审后,由该企业向国家经贸委申报,国家经贸委审定合格后,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已获得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甲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甲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项目的咨询业务5项以上,或近3年的咨询收入达到500万元,可以申请升级,经审定通过,核发甲级资质证书,审定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已获得丙级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乙级投资咨询机构等级标准,在近3年内与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合作开展工商领域固定资产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业务5项以上,或近3年的咨询收入达到250万元,可以申请升级,经审定通过,核发乙级资质证书,审定程序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新成立的投资咨询机构,资质(除成立年限、经营业绩)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可申请相应等级资质预备证书,申请材料包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