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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5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限上项目的咨询任务;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执行,具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七)有固定及良好的工作场所,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的咨询业务(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行业规划咨询)。
  第十二条 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司成立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备承担相应的投资咨询业务的能力,近1年独立承担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咨询业务不少于5项,或近1年完成咨询收入达到50万元;
  (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投资咨询工作3年以上,主持完成2个以上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限下项目的投资咨询工作;
  (四)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专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按专业领域和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具备开展相关工作必需的通信及办公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必需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和专家库;
  (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十三条 丙级投资咨询机构可从事第五条规定的限额以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第五条规定的规划咨询业务除外。

第四章 资质申请和审定

  第十四条 申请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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