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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23号)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00一年九月十四日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指导,支持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规范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发展和培育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咨询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具备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必须按本办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展相应业务。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审定及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及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本地区和本企业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咨询机构业务范围

  第四条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按以下行业和领域分类:
  (一)船舶;(二)电力(含核电);(三)电子;(四)纺织;(五)核工业;(六)黑色冶金;(七)化工;(八)机械(含汽车);(九)建材;(十)民用航空;(十一)煤炭;(十二)轻工(含包装、烟草);(十三)商业;(十四)石油化工;(十五)石油天然气;(十六)通讯(含邮政);(十七)物资管理;(十八)有色冶金(含稀土);(十九)医药;(二十)其他(按具体行业)
  第五条 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业务范围:
  (一)规划咨询:行业、地区及企业发展规划咨询、项目规划和专项课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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