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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失效]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工作方案;
  (三)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
  (四)参加听证会团组人员构成及境外预计停留时间;
  (五)国外邀请函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应诉组织单位在获准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应通知我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应诉组织单位应邀请我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官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期间应接受使领馆的指导并随时汇报工作进展。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使、领馆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在组团参加听证会结束回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交总结报告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第四章 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政府指导

  第二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研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拟订应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二)就国外对我歧视性政策和做法,与调查国政府或地区进行交涉;
  (三)负责建立、完善反倾销案件预警机制,统筹协调开展个案交涉;
  (四)负责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与有关部委及其行业协会的协调工作;
  (五)制订维护出口秩序和加强出口管理的手段,研究决定对低价出口行为的处罚措施;
  (六)根据有关规定,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相关措施;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各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的职责如下:
  (一)及时搜集国外对华反倾销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的情况;
  (二)密切关注国外对华可能新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动态并及时通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有关应诉组织单位;
  (三)及时搜集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裁决情况信息;
  (四)协助在调查国或地区聘请的律师做好抗辩工作;
  (五)指导应诉组织单位在调查国或地区参加的听证会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配备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反倾销应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配合进出口商会、协会做好反倾销应诉组织工作,特别是应积极动员所在地涉诉企业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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