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涉案企业应在应诉组织单位的统一协调下聘请律师代理应诉。
第十四条 应诉组织单位在组织选聘律师时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五条 参与竞聘的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了解中国的经济运行体制,具有代理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调查工作的经验;
(二)具有反倾销案件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立案前3年内未代理过调查国或地区生产商针对中国产品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诉。
(四)有能力为涉案企业提供所需的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应诉企业应尽可能集中统一聘请律师事务所代理应诉。
第十七条 如应诉企业选聘两家以上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应诉时,应诉组织单位应在组织企业回答调查问卷,落实实地核查、就产业损害问题提供抗辩材料等方面加强协调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
第十八条 下列案件的律师选聘,应诉组织单位和应诉企业应事先征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意见:
(一)涉案产品在调查期内出口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
(二)涉案产品对我国出口具有较大影响的,如我国传统大宗产品、拳头产品和出口市场单一的产品;
(三)涉案企业较多,或案件情况复杂,需要协调的;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为有必要统一协调的案件。
第十九条 应诉企业与受聘律师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后,应诉组织单位应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通报所聘律师情况。
第二十条 应诉组织单位应密切配合受聘律师的工作,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我驻调查国或地区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诉组织单位可组织应诉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或进行案件交涉。
第二十二条 应诉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听证会应报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报批文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