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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5号)


  现发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2001年10月11日
             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产品反倾销调查的预警、应诉和复审等工作。
  第三条 中国出口产品受到反倾销调查后,在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家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全部涉案企业应积极参加应诉,以维护我国出口产品的海外市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有关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依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反倾销应诉。

第二章 应诉组织协调单位及其职责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各进出口商会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称应诉组织单位)具体负责企业反倾销应诉的组织协调工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委托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认为适合的其他组织或机构作为应诉组织单位组织协调应诉工作。
  应诉组织单位的职责包括:
  (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应诉;
  (二)组织企业聘请律师和参加国外调查部门举行的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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