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
 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财综〔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1992年以来,各级财政、计划(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清理并公布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一些地方农村“三乱”现象仍较严重。为此,各级财政、计划(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结合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大治理向农民乱收费的力度,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各级财政、计划(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项目作进一步清理。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规定,“九五”期间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一律取消。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一律不得进行农村集资,包括农村教育集资;没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除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可按规定程序报批外,停止审批其他方面的农村集资。禁止和纠正一切向农民的摊派活动。
  二、做好减轻农民负担的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的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等部门的统一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公布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各级计划(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的统一要求,继续治理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用电乱收费。
  三、“十五”期间暂不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和提高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标准。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十五”期间继续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审批程序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十五”期间一律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今后,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严格按规定报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计划(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要严格按规定报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定;重要项目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要报经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重要项目由财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