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柜员制是指营业网点的柜员在其业务范围和操作权限内,由单个柜员或多个柜员组合,为客户提供本外币储蓄、对公、信用卡、代理等业务的全部或部分金融服务,并独立或共同承担相应职责、享有相关权限的一种劳动组织方式。
柜员制的基本形式是单人临柜,独立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根据滞后复核方式和人员配备情况,可建立多种形式。
第三条 各行应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营业网点的业务种类、日均业务量、人员素质、辅助设备、经营管理需要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在严格区分前台业务和后台业务的基础上,将前台柜员划分为可以办理单项或多项业务的单项柜员、多项柜员和综合柜员。
第四条 前台柜员负责直接面向客户的柜面业务操作、查询、咨询等;后台柜员负责无需面向客户的联行、票据交换、内部账务等业务处理及对前台业务的复核、确认、授权等后续处理。独立为客户提供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责任的前台柜员必须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按规定必须经由专职复核人员进行滞后复核的,前台柜员与复核人员必须明确各自的相应职责,相互制约、共担风险。
第五条 营业网点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
(一)实行柜员制前的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标准;
(二)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谨的劳动组织形式和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
(三)建立了符合柜员制要求的严密的岗位责任制和公平、有效、便于操作和监督的柜员考核机制;
(四)安装了完备的监控系统;配备了合格、充足的出纳机具和防伪设备,确保业务操作安全、准确;
(五)柜员应持有与授权业务相应的专业资格上岗证,从业务知识到操作技能,切实具备办理相关业务的能力;综合柜员必须通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
(六)营业网点对外服务窗口和内勤人员的配备应确保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各营业网点在实施柜员制前必须向县级行以上的会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终端和柜员的配备、岗位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等情况,经县级行签署意见后,报二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二级分行会计部门除认真审核报批材料外,还应对申请网点进行实地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