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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60号)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已经2001年9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三)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四)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五)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
  (六)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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