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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24日)废止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1〕59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用于国家政策性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以及国家明确规定有专门用途并需要财政进行贴息的各类银行基本建设贷款。

第二章 贴息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据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五条 贴息范围:贴息项目原则上是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确定以下行业和项目为财政贴息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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