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三)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七条 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二)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三)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第八条 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向中国银行总行提出申请,各地方企业及在地方的中央管理企业向当地或就近的中国银行授权分行提出申请。
第九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投标保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三)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
(五)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六)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七)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履约保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三)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等;
(五)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六)外经贸部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七)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即可为可行的项目开具保函。上述工作应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并有责任为企业提供有关保函咨询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