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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0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0日)废止

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关于颁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7日 财教〔2001〕142号)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教育、艺术、军事学科规划领导小组:
  根据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下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国家社科基金直接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特别委托项目单独立项。项目资助额度依据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和立项课题的实际需要确定。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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