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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一)一类管理
  1、出口机电产品生产已形成较大规模,连续二年一次检验批次合格率达到98%以上;
  2、产品是国际或国家(省、部级以上)的品牌产品;
  3、产品质量信誉良好,最近二年来未发生属生产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质量事故;
  4、生产企业已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认可的评审机构颁发的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5、生产企业有完善的检验设施,配有专职检测人员,并建立了出厂检验的有关制度和机构;
  6、国家规定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必须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
  7、每年由通过CCIBLAC认可或检验检疫系统内注册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有关实验室进行一次产品安全型式试验且结果合格。
  (二)二类管理
  1、出口机电产品生产已有一定规模,连续二年出口检验批次合格率达到98%以上;
  2、产品质量信誉良好,最近一年来未发生属生产企业责任的质量索赔或质量事故;
  3、生产企业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且运行正常;
  4、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基本齐全,配有专职检测人员;
  5、国家规定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的,必须获得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书;
  6、每年由通过CCIBLAC认可或检验检疫系统内注册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有关实验室进行一次产品安全型式试验且结果合格。
  (三)三类管理
  未达到一、二类管理条件的均列为三类管理。
  四、分类管理的申请、考核及审批
  (一)凡要求实施出口机电产品检验一、二类管理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二)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
  (三)考核分为书面审核、现场考核。考核前应制定考核程序并通知申请企业。
  (四)经考核,对获准实行一、二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予以公布。
  五、分类管理的检验方式及批次抽验率
  对列入分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类别实施抽查检验或批批检验。
  (一)对实行一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的年批次抽检率为10-30%。
  (二)对实行二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检疫机构的年批次抽检率为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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