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口机电
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2000〕241号 2000年12月1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的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7号)的精神,落实国家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促进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通知》(国检检联〔1999〕192号)中关于“建立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制度”的要求,国家局在外经贸部的支持下对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进行了调研、试点,按照“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制订了《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此项工作。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局。
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试行)
为做好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国家检验检疫局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模式的调整,制定出口机电产品分类检验监管工作基本要求。
一、分类管理范围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机电产品,由其生产企业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本要求的规定,实行分类检验管理。
二、分类管理类别及职责分工
出口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分为:一、二、三类。
列入一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实施检验监管;列入二、三类管理的出口机电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管理并实施检验监管。
三、分类管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