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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申报2000年度
 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0〕外经贸机电发第357号
 2000年7月12日)


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政厅(局):
  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机电发第40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2000年度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项目范围
  凡列入国经贸改〔1998〕194号、〔1998〕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00号、〔1998〕外经贸机电函字第113号、〔1998〕外经贸机电字第25号(即98年的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计划)文件中,和〔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315号、〔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46号、〔1999〕外经贸机电函字第269号文件中(即99年的新开工项目计划),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均可申报项目贴息。
  二、贴息金额计算方法及贴息率
  贴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贴息额=实际贷款额×贴息率×1年。
  三、申报时间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2000年度各有关单位向外经贸部、财政部申报贴息项目的期限为8月30日,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有关单位依据本年度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贷款贴息工作安排,按企业所在地(包括地方隶属企业和中央直属企业)向外经贸部、财政部申请贴息。由各有关部门机电办组织安排并验收合格的中央直属企业的项目,请各有关部门机电办与各地方机电办做好衔接工作,并配合各地方机电办和财政厅(局)做好贴息申报工作。
  (二)各地方、有关部门机电办,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财政部门共同对所有申报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查,认真核算息金,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进行核算,多报贴息金额的项目,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的贴息资格,同时对项目的审查单位进行处罚,并核减下年度贴息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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