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执行。外经贸部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公布的企业名单,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未获经营资格的企业在10月1日前已签订对外采购合同并领取燃料油进口计划证明的,可以继续执行完该项进口任务。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附件: 燃料油进口经营企业名单
中央企业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公司
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航船燃料供应总公司
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北京市 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天津市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化工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大连市 中国包装进出口大连公司
吉林省 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 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宁兴集团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厦门市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华青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