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将批准通过的生产单位名录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六条 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场地和设备(具体条件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作出规定并公布);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理保证体系、具备一定素质的管理人员。
属于特种行的还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明。
第七条 申请办理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证书的程序;
(一)生产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特种行业生产许可证明)及邮政用品用具生产监制申请表向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邮政待业管理部门根据综合平衡情况,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宣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填写邮政用品用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表;
(三)对审查合格的企业,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通知检测单位对申请监制的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将产品的检测结果书面报邮政行业管理部门;
(四)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检测结果,为检测质量合格的生产企业颁发生产监制证书。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和检测结果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根据不同产品性质,生产监制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或三年。到期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续办生产监制证书的申请,并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九条 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生产监制证的企业名录。
第十条 境外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其产品进入我国邮政通信网使用的,应当由生产企业或其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向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进网申请,并提出生产企业的注册、资信证明及其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等资料,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综合平衡,通知检测单位对其产品进行检测,对符合标准邮政用品用具颁发进网审批证书。
第十一条 进网审批证书为一(批)次有效,需再次进入邮政通信网使用的邮政用品用具,应重新办理进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