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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年费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
 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年费率的通知
 (财金〔2001〕219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财政部门实际上承担了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贷款项目的债务风险,为进一步贯彻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转贷银行合理收费,现对《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债字〔2000〕74号)中规定的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年费调整如下:
  (一)对一类项目

  转贷金额           调整前年费率      调整后年费率
1000万美元(含)以下     0.30%       0.25%
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 0.25%       0.20%
5000万美元以上        0.20%       0.15%

  (二)对二类项目

  转贷金额           调整前年费率      调整后年费率
1000万美元(含)以下     0.35%       0.30%
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 0.30%       0.25%
5000万美元以上        0.25%       0.20%

  自2001年10月1日起,转贷银行与地方财政或项目单位新签的一、二类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执行调整后的转贷手续费年费率。此前签订的转贷协议继续按调整前的年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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