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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1年的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按国务院的指示,我部制定了《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认真核实灾害损失,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减免政策,使受灾农户切实得到减免照顾。

附件: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    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减轻受灾农民税收负担,对地方财政因执行农业税(含牧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而减少的农业税收入,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落实到纳税人,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地区农民的农业税减免,受灾农民为该项资金最终受益者。
  三、因农业税灾歉减免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对纳税人申报的受灾情况,地方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到报后查实,查后登记,逐级上报。严禁弄虚作假。
  五、农业灾害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歉收产量、农业税灾歉减收额等。农业灾害损失程度由地方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依据农业、统计、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定。
  六、财政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农业受灾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农业税灾歉减免额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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