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
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1〕5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
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